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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宝森与王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王*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34号原告李*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再旭,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清,男,汉族。本院在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镇碑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人民陪审员  马俊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隋 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