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宝森与王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王*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34号原告李*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再旭,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清,男,汉族。本院在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镇碑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人民陪审员 马俊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隋 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