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行审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屈殿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屈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82行审401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福,该局局长。地址河北省三河市迎宾北路。被申请执行人屈殿波,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占地地址:三河市新集镇南庄村。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拒不执行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三国土资行罚字(2012)第1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7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由三河市人民政府和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审判长 张瑞忠审判员 刘凤国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维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