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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962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肖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庭审前,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