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962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肖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庭审前,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