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凯与崔林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崔林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25号原告李凯,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晓芳,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林霞,女,1986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诉被告崔林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一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