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望江县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华兵、吴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江县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华兵,吴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96号原告:望江县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法定代表人:林闽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凯应,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彩虹,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兵。被告:吴聪。原告望江县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华兵、吴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祝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江县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6元,依法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望江县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祝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