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1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女,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赵岱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院按上诉人刘某某提供并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传票,因原处原址查无此人、电联收件人不在青岛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刘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菲审判员 高希亮审判员 贺强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