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847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委托代理人邓雪蓉,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李志军。委托代理人黄简,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属于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