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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847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委托代理人邓雪蓉,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李志军。委托代理人黄简,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属于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