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区继忠与郑艺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408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089号原告区继忠,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黎月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艺,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区继忠诉被告郑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继忠的委托代理人黎月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艺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区继忠诉称,2014年2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找原告帮忙,称其5月份需要54万元周转,并签下借条明确借款期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24日止。据此,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于2014年5月15日通过自己的广州银行账户向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划款54万元。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只陆续偿还了40万元,尚余14万元至今没有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4万元,并从2014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郑艺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表示,“兹借区继忠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正,借款期限由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24日。”2014年5月15日原告通过其名下广州银行尾号0509的账户向被告名下工商银行尾号7305的账户转账支付了54万元。诉讼中,原告称被告已经偿还了借款40万元,尚欠14万元一直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4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为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14万元一直没有偿还,被告对此没有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认定。由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4万元以及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4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区继忠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以及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46元,由被告郑艺负担。被告郑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丽群人民陪审员 杨灯芳人民陪审员 钟克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吴铭陈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