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涂红与被执行人刘玲、刘丽、刘海洲、严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红,刘玲,刘丽,刘海洲,严燕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511号原告涂红。委托代理人邱玉齐,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玲。被告刘丽。被告刘海洲。被告严燕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红与被告刘玲、刘丽、刘海洲、严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玲、刘丽、刘海洲、严燕君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牛火成(公民身份号码××)以其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西路53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涂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玲、刘丽、刘海洲、严燕君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