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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涂红与被执行人刘玲、刘丽、刘海洲、严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红,刘玲,刘丽,刘海洲,严燕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511号原告涂红。委托代理人邱玉齐,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玲。被告刘丽。被告刘海洲。被告严燕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红与被告刘玲、刘丽、刘海洲、严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玲、刘丽、刘海洲、严燕君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牛火成(公民身份号码××)以其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西路53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涂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玲、刘丽、刘海洲、严燕君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