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0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发琴诉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发琴,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494号原告周发琴,女,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8528-5。法定代表人丁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琴诉被告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发琴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周发琴承担。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