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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王琼、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初,李某生(另案处理)在隆回县市政管理站对面的门面开设一家游戏厅供他人赌博,游戏厅内设有两台“捕鱼机”,每台“捕鱼机”有八个可供他人独立参赌的位置;一台大型老虎赌博机,赌博机有八个可供他人独立参赌的位置;一组“黑红梅方”赌博机,有八个可供他人独立参赌的位置。被告人陈某入股人民币6000元,并参与游戏厅的管理,工资与固定分红为每月人民币4000元。自开业以来,游戏厅营业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陆某、曾某、文某国、贾某昌、张某武、段某刚、安某瑞、马某锋、马某波、刘某胜、罗某琮、刘某军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侦查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余元。上述事实,有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予以证明。2、经本院委托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陈某进行庭前社会调查评估,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陈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对本案负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且侦查机关已对其取保候审,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陈某酌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陈某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夏日辉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宁其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