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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夏青兵、徐作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夏青兵,徐作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698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8477X8。法定代表人:黄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洁,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夏青兵,男,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徐作雨,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青兵、徐作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夏青兵、徐作雨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夏青兵、徐作雨处使用的挖掘机(机型:XG825LC,机号:CXG00825LLC1A0225)一台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夏青兵、徐作雨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挖掘机(机型:XG836EL,机号CXG00836CEL1C0238)一台,限制其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孟凯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钟成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潇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