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菏泽开发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与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山东格林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开发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山东格林木业有限公司,东明县中润热力有限公司,郝翠玲,郝春红,李志勇,韩培,刘中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353号原告菏泽开发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武昌印,该公司经理。被告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丰东路六厂西侧。法定代表人郝翠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格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陆圈镇。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明县中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黄河路与沿河路交汇处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刘中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郝翠玲,农民。被告郝春红,农民。被告李志勇,市民。被告韩培,市民。被告刘中魁,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开发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与被告被告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山东格林木业有限公司、东明县中润热力有限公司、郝翠玲、郝春红、李志勇、韩培、刘中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等当事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二、冻结被告山东格林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明生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