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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艾季兰与大渡口区豪俊阁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季兰,大渡口区豪俊阁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915号原告艾季兰,女,汉族,1936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肖戈,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维维,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大渡口区豪俊阁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68号3幢1楼。负责人汪健,该业主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艾季兰与大渡口区豪俊阁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季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季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季兰撤回对大渡口区豪俊阁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艾季兰负担。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