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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枣庄市顺滕纸箱有限公司与李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顺滕纸箱有限公司,李士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枣庄市顺滕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冯卯镇对头沟村。法定代表人:蒋广国,经理。被告:李士民,农民。原告枣庄市顺滕纸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滕公司)与被告李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顺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广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士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滕公司诉称,原告从事纸箱加工、销售工作,在2012年前后,被告多次到原告的公司购买纸箱,提货后,被告均给原告出具欠据,后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偿还了部分欠款,截至2016年2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纸箱款175053元。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75053元,并自2012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士民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30日期间,被告李士民分19次到原告处购买纸箱、网套,共欠款234781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欠据17份、销售出库单2份。截至2016年2月2日,被告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分次共偿还了70000元,下欠164781元。另查明,被告于2012年6月前,另欠原告纸箱款30272元,被告出具了欠据,后通过农业银行汇款方式偿还了欠款20000元,下欠10272元。上述,被告共欠原告纸箱款17505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户籍证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证人孙某的证言及本院对被告之父李玉宽的调查笔录在卷,经法庭审查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士民购买原告顺滕公司的纸箱,欠原告纸箱款,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应认定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真实有效。被告欠原告纸箱款175053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应当偿还。被告欠纸箱款未及时偿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自最后出具欠据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士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枣庄市顺滕纸箱有限公司纸箱款175053元,并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李士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守华人民陪审员  赵启法人民陪审员  赵 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延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