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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执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明与李根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李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字第0094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男,被执行人李根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执字第009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长金执行员  张新杰执行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金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