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385号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大和北路六村1-7#。法定代表人舒星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庆,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被告倪军,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长 夏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