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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李守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李守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负责人张猛,行长。被执行人李守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守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61839.18元及执行费等。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商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远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