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董顶泉与董顶华、董云、董红、第三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顶泉,董顶华,董云,董红,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573号原告董顶泉,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被告董顶华,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董云,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董红,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第三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法定代表人刘真伦,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顶泉与被告董顶华、董云、董红、第三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顶泉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顶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董顶泉负担。审判员 彭金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