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郑桂珍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郑桂珍。郑桂珍因诉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以下简称南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锡行诉终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郑桂珍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3月,郑桂珍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诉称:其因认为自己的股票被徐鹏展通过网络所骗,于2010年11月向南长分局所属迎龙桥派出所报案,请求帮助寻找诈骗其股票帐户的嫌疑人。经过五个月调查,迎龙桥派出所于2011年3月向其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并口头告知“此事不构成犯罪,属于你情我愿。至于拿走你股票帐户人的姓名,由于隐私的问题不能直接告诉你,你可以请法院来调查。”后其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官根据其申请向迎龙桥派出所进行调查,但仅带回了其报案记录两张以及2013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对徐鹏展的调查询问笔录,承办法官的解释是公安机关提供的卷宗里只有这点内容。现其请求:依法确认南长分局不作为;南长分局公开2010年11月其报案期间迎龙桥派出所商副所长对此案进行的调查结果,尤其是对其提供的骗走其股票帐户的嫌疑人徐鹏展的调查笔录;南长分局告知其在报案后向商副所长提供的被骗一万元现金汇款单的去向,及诈骗人的详细情况。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刑事司法行为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包括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行为。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是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据此,郑桂珍认为其向迎龙桥派出所报案后,公安部门没有进行调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郑桂珍的起诉不予受理。郑桂珍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郑桂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公安机关对未履行保护公民财产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郑桂珍请求确认南长分局不作为并要求南长分局公开调查结果,其所诉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郑桂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桂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燕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