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卫林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925号罪犯李卫林,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8日作出了(2000)二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卫林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财产10000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1日作出了(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本院以(2006)一中刑执字第22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7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1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1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卫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卫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卫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卫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