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朱永玲与湖北德邦林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玲,湖北德邦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朱永玲,××,湖北××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被执行人湖北德邦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水生,系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玲与被执行人湖北德邦林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德邦林业有限公司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德邦林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有存款23587.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北德邦林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的存款17651.34元(账号:4200XXXXXXXX53003554)划拨到鹤峰县人民法院(账号:1775XXXXXXXX0858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鹤峰县支行营业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万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