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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陈文财、陈厚作、陈维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文财,陈厚作,陈维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7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负责人邱吉晨,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朝民,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陈文财,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厚作,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维森,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鲤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被告陈文财、陈厚作、陈维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实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