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陈文财、陈厚作、陈维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文财,陈厚作,陈维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7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负责人邱吉晨,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朝民,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陈文财,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厚作,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维森,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鲤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被告陈文财、陈厚作、陈维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实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