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颜道英与代德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道英,代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颜道英。被执行人代德宝。关于申请执行人颜道英与被执行人代德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鄂0504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德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德宝的银行存款5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代德宝的收入55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代德宝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一日书记员代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