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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上网文书315号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娄xx,男,19xx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东阿县前进街。被执行人:赵xx,男,19xx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东阿县府前街娄xx与赵xx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娄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额为9300元,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93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书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