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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陕西沃森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与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沃森石油仪器有限公司,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沃森石油仪器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6号钟表研究所培训楼208室。被执行人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二号1栋2层10201室。法定代表人:许鹏,该支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沃森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7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陕西沃森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10万元及其迟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向本院交纳执行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雁执字第61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