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与刘玉芬、于普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刘玉芬,于普波,付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马戈庄驻地。负责人孙明杰,行长。被执行人刘玉芬,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于普波,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付宝国,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宝国、刘玉芬、于普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付宝国、刘玉芬、于普波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案款59795.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刘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