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贺军、付孝与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军,付孝,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096号原告李贺军。原告付孝。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杨利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贺军、付孝与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贺军、付孝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贺军、付孝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贺军、付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