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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方先超与冯爱军、陈华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先超,冯爱军,陈华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财保41号申请人方先超,居民。法定代理人方桂春,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爱军,居民,被申请人陈华明,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方先超诉被申请人冯爱军、陈华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爱军驾驶的登记在陈华明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轻型厢式货车予以保全(保全价值2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爱军驾驶的登记在陈华明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轻型厢式货车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