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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江卫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241号罪犯江卫星,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鄱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卫星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卫星在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9次,单项表扬5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并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江卫星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江卫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卫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