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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0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汤秀兰与张化岗、张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秀兰,张化岗,张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088-1号申请执行人:汤秀兰,女,193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道九,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张化岗,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张兰华,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化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单莉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