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申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韩来成、惠淑琴、王凤兰,阿拉善盟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宿景民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韩来成,惠淑琴,王凤兰,宿景民,阿拉善盟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227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体育场。法定代表人郝世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来成,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杭锦后旗亿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淑琴,女,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杭锦后旗亿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凤兰,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杭锦后旗亿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一审第三人阿拉善盟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乌力吉路奇石街东5号。法定代表人宿景民,该公司经理。一审第三人宿景民,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阿拉善盟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申请再审人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来成、惠淑琴、王凤兰,一审第三人阿拉善盟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蒙翔公司)、宿景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民二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城投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裁定书、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民二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执复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明事实并判决支持城投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对城投公司银行账户1800万元存款的冻结。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以及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执行机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进行异议审查为前置程序,缺少这一前提,则不能进入诉讼救济程序。”两级法院以此为由作出驳回城投公司的起诉错误。城投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不仅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程序提出了异议,还对执行裁定认定城投公司与被执行人蒙翔公司、宿景民存在到期债权17273000元的事实、提取城投公司银行账户款项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提出了异议,也对强行执行划扣相关款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了阐述。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驳回了城投公司的执行异议,并书面告知不服该裁定可向上级法院复议。城投公司提出复议,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的理由和依据驳回了城投公司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依据哪条法律驳回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并不是城投公司所能左右的,法院不能因此剥夺城投公司的诉权,损害城投公司的合法权益。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认定城投公司尚欠被执行人蒙翔公司、宿景民到期债权1800万元错误,该债权未到期且存在争议,不能作为被执行标的。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以法院诉讼保全时的止付《民事裁定书》替代执行中查封、冻结的民事裁定和履行通知书的行为违法;对城投公司曾于2013年7月15日支付被执行人蒙翔公司、宿景民800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定错误。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城投公司的异议是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还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纠纷,以案外人对执行标进行物权确认为基础,从而要求排除对该标的物执行行为的请求权。本案中,法院冻结并即将执行的城投公司账户资金的权属属于城投公司,该事实并无争议。城投公司关于蒙翔公司对其的债权是否为到期债权,数额是多少的争议内容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将城投公司的财产按照到期债权进行执行,城投公司已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异议审查程序审理后仍不服或者仍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当通过申诉方式解决。综上,城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 祯代理审判员  王文君代理审判员  魏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红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