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全福与王启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全福,王启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830号申请执行人林全福,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启泰,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全福与被执行人王启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王启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全福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另案拍卖被执行人王启泰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从中领取拍卖款6996元。现暂查没有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林全福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