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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秀花申请执行岳丽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花,岳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花,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武川县可镇。被执行人岳丽琴,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武川县可镇。本院在执行张秀花申请执行岳丽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连胜审判员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