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6)300号扣押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朱宗仕,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负责人沈渭吉,该指挥部副指挥。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与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甘04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返还质保金42876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于2016年4月3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446694.47元(其中质保金42876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8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32元、执行费6331.47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浩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立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