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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玉范申请执行胡继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范,胡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范,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继东,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张玉范依据已生效的(2015)法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胡继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本院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胡继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玉范劳务费16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继东已将案件款自觉履行完毕,本院已委托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将案件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玉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法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社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