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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叶青、王琴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特5号申请人:叶青,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人:王琴,女,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铜陵县。申请人: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叶海胜。申请人:叶海胜。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叶青、王琴、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叶海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青、王琴、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叶海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3月18日经铜官山区阳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琴于2016年4月31日前支付叶青50万元,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叶青50万元,2016年10月31日前与叶青本息结清(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4月28日起计算至申请人王琴还清所有借款本金时止)。二、申请人王琴逾期未能归还申请人叶青的上述款项,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叶海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