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广平与王义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平,王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朱广平,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义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枞民一初字第01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明,本案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王义平与其妻方曹(公民身份号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王义平与方曹的夫妻共同债务;方曹名下系王义平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妻,应当用于清偿王义平所负债务对王义平的债务负有清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方曹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义平、方曹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