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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督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解晨静的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晨静万荣县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万荣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晋0822民督30号申请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解晨静,万荣县人申请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有借款借据、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解晨静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捌万捌仟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解晨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捌万捌仟元及利息。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王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