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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欣磊与郭贵、张大伟、赵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磊,郭贵,张大伟,赵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027号原告王欣磊,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张立果,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贵,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大伟,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赵志辉,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欣磊与被告郭贵、张大伟、赵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3元,减半收取8532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95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浩审 判 员  秦国生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