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欣磊与郭贵、张大伟、赵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磊,郭贵,张大伟,赵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027号原告王欣磊,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张立果,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贵,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大伟,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赵志辉,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欣磊与被告郭贵、张大伟、赵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3元,减半收取8532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95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浩审 判 员 秦国生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