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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罗志年与金寿琳、曹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寿琳,罗志年,曹明,曹勇,杨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寿琳。委托代理人周金森、周莉萍,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年。原审被告曹明。原审被告曹勇。原审被告杨丽萍。上诉人金寿琳因与被上诉人罗志年、原审被告曹明、曹勇、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减免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金寿琳提出的减免上诉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经本院向金寿琳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金寿琳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龚 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明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