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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保忠与刘根义、刘根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保忠,刘根义,刘根亭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民终4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保忠,男,汉族,1953年5月20日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根义,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根亭,男,汉族,1965年4月2日生。上诉人周保忠因与被上诉人刘根义、刘根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周保忠与刘根亭经口头协商,周保忠将自家位于本村西边的一块5.6亩承包地租给刘根亭办厂使用,每年1月1日刘根亭向周保忠支付租金,双方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没有明确约定。2001年至2004年,刘根亭按每年每亩700元向周保忠支付租金,以后直到2013年,刘根亭按每年每亩800元向周保忠支付租金,2014年后的租金,刘根亭未向周保忠支付。一审法院认为,周保忠与刘根亭经口头协商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刘根亭应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周保忠土地租赁费。刘根亭未按时支付周保忠土地租赁费,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周保忠与刘根亭口头协议也未约定租赁期限,对周保忠要求解除与刘根亭的租赁协议并返还5.6亩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周保忠主张的2014年、2015年的土地租赁费,庭审查明从2004年至2013年,刘根亭一直按每年每亩800元向周保忠支付租金,周保忠也都予以接受,应视为双方土地租赁费标准的默认。周保忠主张的2014年、2015年的土地租赁费,也应按每年每亩800元计算。刘根义不是合同相对方,周保忠起诉要求刘根义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周保忠与刘根亭的土地租赁协议,刘根亭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租赁的周保忠自家的5.6亩承包地返还给周保忠。二、刘根亭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周保忠2014年、2015年土地租赁费8960元。三、驳回周保忠对刘根义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周保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根亭负担。周保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将自己的5.6亩承包地是租赁给刘根亭及刘根义了,同时,在5.6亩承包地上建的油厂也是刘根亭及刘根义共同承办的,另外,从2000年6月至2013年的土地租赁费一直都是刘根义支付给周保忠的,所以一审法院判令驳回周保忠对刘根义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周保忠与刘根亭、刘根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是每年按800斤麦、800斤秋计算租赁费。按照今年粮食价格,刘根亭、刘根义应支付给周保忠土地租赁费19712元,一审判决支付8960元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刘根亭、刘根义连带支付周保忠土地租赁费19712元。刘根义、刘根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周保忠与刘根亭经协商口头约定,刘根亭租赁周保忠承包的土地5.6亩办厂使用。双方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没有明确约定。2004年至2013年,刘根亭按每年每亩800元向周保忠支付租金,2014年后的租金,刘根亭未向周保忠支付。为此,周保忠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土地租赁协议并支付2014年、2015年的租赁费。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协议,刘根亭支付2014年、2015年土地租赁费8960元并无不当。周保忠上诉称,其与刘根亭、刘根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是每年按800斤麦、800斤秋计算租赁费。按照今年粮食价格,刘根亭、刘根义应支付给周保忠土地租赁费19712元,一审判决支付8960元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刘根亭、刘根义连带支付周保忠土地租赁费。本院认为,周保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根义租赁了其承包的土地,刘根亭、刘根义对此也不予认可,其要求刘根义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周保忠称双方约定的是每年按800斤麦、800斤秋计算租赁费,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保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雅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