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潘万标、潘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万标,潘利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630号原代:林庆富,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坦田王村6区50号委托代理人:陈林平,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万标,被告:潘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庆富与被告潘万标、潘利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庆富负担。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