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指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小丽与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丽,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裕指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丽,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藁城市。被执行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420号国际商住城48-3-902。法定代表人彭素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小丽与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0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石家庄市长安区公安分局进行立案侦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0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岐执行员 李占强执行人 李健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云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