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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彭铭垣与何乐明、周丽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铭垣,何乐明,周丽芳,周利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227号原告彭铭垣,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0015。委托代理人邝炽荣,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乐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2710。被告周丽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3063。被告周利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3038。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伟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铭垣诉被告何乐明、周丽芳、周利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铭垣以需要时间向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铭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铭垣撤回对被告何乐明、周丽芳、周利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328元,减半收取12164元,由原告彭铭垣负担。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