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秀玲与容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审核:主办单位执行局和拟稿人:日期:年月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224-2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委托代理人罗柳青,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容伟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申请执行人杨秀玲与被执行人容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10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4639.05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495元,以及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45134元,定于2016年4月20日前赔付9134元给申请执行人,余下赔偿款36000元,被执行人从2016年5月份开始(含5月份),每月20日前赔付15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全部赔偿款清偿完毕;二、若被执行人自愿按照上述和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主张,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赔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汇付到申请执行人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杨秀玲、账号621700312000078985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新会中心南分理处。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按照协议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2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容伟明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