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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黄国享与李万、李万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享,李万,李万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154号原告黄国享,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湖北孝感市人。被告李万,男,汉族。被告李万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享诉被告李万、李万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永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