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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丰执字第6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苏大明与常淑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大明,苏雅歌,常淑芝,张燕斌,张燕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丰执字第6606号申请执行人苏大明,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苏雅歌(苏大明继承人),女,2000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常淑芝,女,1945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燕斌,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燕艳,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丰民初字第00771号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苗圃东里8号楼1301号房产,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现财产已由胡烨胤买受,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249.5万元,已由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拍卖合法有效。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苗圃东里8号楼1301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烨胤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胡烨胤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