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宫广荣与徐州市皇塔水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广荣,徐州市皇塔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1444号原告宫广荣。委托代理人王化松。被告徐州市皇塔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广荣诉被告徐州市皇塔水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广荣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徐州市皇塔水泥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广荣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宫广荣负担。审 判 长 王秀富人民陪审员 张艳梅人民陪审员 吕秀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