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郑金贤与张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贤,张永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1064号原告:郑金贤,农民。被告:张永喜,男,1973年3月24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刘岗镇烟店村河沿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03246377。本院在审理郑金贤与张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金贤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中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