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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郑金贤与张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贤,张永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1064号原告:郑金贤,农民。被告:张永喜,男,1973年3月24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刘岗镇烟店村河沿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03246377。本院在审理郑金贤与张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金贤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中玉 来源:百度“”